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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保护模式在我国的实施
发布于 2021-08-24 08:43 阅读()
无论是基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还是基于对单帧或少数截图的保护需要,我国均应采取独立保护模式,将影视剧截图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和侵权认定。
在我国实施摄影作品保护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有观点认为将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时,其属于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需要遵循一般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因而带来管理成本、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影视剧截图作为独立摄影作品保护的判决也采取了相同的思路,即将该摄影作品归属于制作者,法院认为此时“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的上述分析是值得肯定的。对于电影作品这个特殊的合作作品而言,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可以分割出来的创作成果可以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对于画面而言,导演、摄影、剪接师、音响师等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已经“不可分割地融入电影作品中”而并不具有“单独利用性”,且上述人员通常是制作者的雇员,按照著作权法对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特殊规定,他们在电影摄制过程中创造性的劳动转也让给了制片者,所以实际上不会就其创作部分独立行使著作权,实践中此类纠纷均由制作者来主张权益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将影视剧截图构成的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给制作者,不仅符合合作作品原理,也更有利于维护投入了大量投资的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采取摄影作品保护模式的德国也采取了相同的处理。
总结而言,我国应将影视剧截图作为摄影作品给予保护,该摄影作品的权益应归属于影视剧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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