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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0837号“VAIB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16:55 阅读()
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昌梾汽配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昌梾汽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390837号“VAI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IB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8286号、第870058号“VALEO”、在先注册第1012532号“VALEO”、第4651833号“法雷奥 VALE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座安全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90837号“VAI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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