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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6458号“激战百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16:42 阅读()

    异议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汇力合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沈阳汇力合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386458号“激战百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激战百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34344号“激战”、第13448490号“激战 GUILDWAR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86458号“激战百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