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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56343号“步步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09:43 阅读()

  异议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阿妮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产捕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阿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56343号“步步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步步学”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学习机;智能手机用壳;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人脸识别设备;手机;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9473298号“步步高”商标、第40247561号“步步高”商标、第1378716号“步步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字体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56343号“步步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