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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63156号“步步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09:37 阅读()

     异议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阿妮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产捕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阿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63156号“步步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步步学”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计算机硬件检测;化学品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手机软件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电气工程领域的设备检测”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15944820号“步步高”商标、第33055784号“步步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地质勘测;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716号“步步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周边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3156号“步步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