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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82528号“长城众鑫L CHAL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9 13:44 阅读()

  异议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长城众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长城众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6382528号“长城众鑫L CHALC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城众鑫L CHALC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4325号、第5720696号“长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气体净化剂;水净化化学品;窗户防污化学品”、第4类“工业用油;石油(原油或精制的);润湿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长城”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引证商标文字“长城”,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82528号“长城众鑫L CHAL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