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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74328号“巴比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7:39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泽高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泽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974328号“巴比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比童”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第17855407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74328号“巴比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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