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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8295号“喜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7:12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家庄韶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韶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98295号“喜婴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婴芭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喜婴芭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7125号“BARBIE”、第1328548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芭比”、“BARBIE”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及“BARBIE”对应的中文文字“芭比”,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98295号“喜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