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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主动转成员国单国申请是否可行

发布于 2021-07-10 16:18 阅读()

经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多名审查员沟通上述欧盟商标在被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动转化成员国单国申请的可行性,均得到了肯定答复,即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欧盟商标转化,理由如下:
 
1.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撤回的情况,是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情形之一。
 
2.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第2款(b)项的规定,即关于欧盟商标不能转化为成员国申请的情形之一:如被第三方基于在先欧盟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则申请人不能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进行转化。
 
3. 根据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即:
 
1)对于主动撤回欧盟商标申请并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情形,如商标撤回发生在官方下发了驳回决定之后,且驳回理由已可明确该商标不能在欧盟成员国中注册,则如没有对该驳回决定提起上诉,转化申请将被驳回;2)对于已在案件程序中的欧盟商标,如在官方最终裁决之前,若提起上诉的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所有人放弃商标或持有人声明放弃指定欧盟的效力并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情形,不管是申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转化还是仅在部分欧盟成员国申请转化,官方会适用案件的驳回、撤销或无效的理由,驳回在申请转化的欧盟成员国内的转化申请。
 
因此,从欧盟审查员的回复以及欧盟商标的实际案件代理经验和欧盟审查实践来看,对于上述情况,即对被异议的欧盟商标申请在异议裁决下发之前主动撤回欧盟申请并转化为欧盟成员国单国申请是可行的,但是即便申请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申请也同样会面临被同一异议人异议的风险,而最终能否在欧盟成员国内注册成功,也还是要看在异议案件中能否答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