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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转化问题本质的理论探讨
发布于 2021-07-10 16:07 阅读()
如仅按照欧盟商标转化的相关法条的字面规定,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归为商标撤回的情形,是可以直接申请转化的。但是,每种制度都有其设置的目的、背景和意义,相关法律和法条的规定也都有其对应的适用性解释。对于上述情况,业内代理了相关案件并遇到此种情况的同行反馈在咨询了多家欧盟律师后得出了不同的答案,即有可以转化的答复,也有不可以转化的答复。笔者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从欧盟商标法中关于欧盟商标转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文和转化情形的描述,可以看到欧盟商标转化制度主要是救济性的目的,即有效保护欧盟商标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注册或已注册的欧盟商标权消失时已取得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获取的在先权利,这一结果主要是被动性的,而非申请人发起的主动行为,即:欧盟商标无法注册或因缺乏显著性、未使用、被驳回等外在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有效,这也符合欧盟商标转化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因为法律不会规定一个只为了满足申请人自己喜好而没有实质内在法律意义的制度。
笔者与业内其他关注这个问题的代理机构律师、代理人进行了沟通,探讨国内业内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复,即欧盟商标转化原则上是救济性的程序设置,需要在欧盟商标有官方不予注册性的驳回、无效等决定后,才可以转化,这个程序设置类似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遭遇“中心打击后的转化程序,即如没有遭到“中心打击”就不能转化,而申请人也不会在商标没有受到“中心打击”的情况下去主动转化,也肯定不希望遭到“中心打击”,自然也不希望主动去对没有问题的马德里注册商标进行转化;至于部分欧盟律师回复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转化,并且有在先转化成功的案例,这种是实务性的问题,完全不排除成功的可能性,但是也可能无法转化成功。
所以,摆在实际面临这种问题的国内企业面前的现实性困难,即如直接贸然撤回欧盟申请并申请成员国转化申请,则有可能转化不成功,如此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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