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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1419号“颜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6 13:36 阅读()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兜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兜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661419号“颜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颜太太”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电视广告;电影广告;杂志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636号“太太”商标、第3520956号“太太”商标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口服液;医用营养料”、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口服液”等商品上的“太太”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61419号“颜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