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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3030号“YOT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6 13:26 阅读()

  异议人:青岛圣辰万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世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圣辰万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673030号“YO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TAR”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水(饮料);汽水;植物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79851号“YUTIOR”商标、第21379456号“YUTI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洗发剂;牙齿美白贴”、第5类“减肥茶;减肥用药剂;膳食纤维;维生素制剂;药制糖果”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79582号、第32180488号“YUTI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香草味);蜂蜜”、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苏打水”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73030号“YO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