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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53649号“琼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8 17:30 阅读()

    异议人:广州膳营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膳营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5353649号“琼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琼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88305号、第32797960号“琼谣”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53649号“琼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