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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30692号“ANN DAMALAMA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8 17:07 阅读()

  异议人:安•迪穆拉米斯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一枝花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迪穆拉米斯特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一枝花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30692号“ANN DAMALAMA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N DAMALAMASTER”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靴;服装;帽;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47416号“ANN DEMEULEMEEST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该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强。被异议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创意来源,双方商标文字相近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并具有密切关联性,双方商标如并存使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具有一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产源等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30692号“ANN DAMALAMA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