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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97960号“子午互联网安全实验室 ZIWU Cyber Security Lab及图”商标驳

发布于 2021-06-28 13:12 阅读()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97960号“子午互联网安全实验室 ZIWU Cyber Security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1466号“子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8793号“子午 Aura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作为全球五大智能手机品牌之一、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能够形成唯一对应联系,相关公众可区分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百度百科资料;申请人的新闻媒体报道;申请人在各大联网平台的店铺截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子午互联网安全实验室”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文“子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