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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46684号“东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8 11:23 阅读()

    申请人:杭州市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46684号“东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369813号“东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0年2月27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第43845364号“东坡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导游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第43860984号“东坡庙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除“导游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