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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20514号“小王国 优优小王国 YO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7 16:44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天长地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20514号“小王国 优优小王国 YO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9972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5709号商标、第9506248号商标、第34837562号商标、第9890993号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