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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65938号“颜烘焙 DESSERTS MADE BY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7 16:28 阅读()

 申请人:刘金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65938号“颜烘焙 DESSERTS MADE BY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33183号商标、第36273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及产品图片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