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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99805号“建采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6:16 阅读()

  异议人:广东建采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慧博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建采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慧博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299805号“建采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建采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58252号“建采易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99805号“建采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