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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60728号“PERFECT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3:38 阅读()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全民致美口腔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全民致美口腔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3760728号“PERFEC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RFECT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辅助;牙科;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23923044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23923731号“完美”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休养所;按摩;卫生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PERFECT”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60728号“PERFECT及图”商标在“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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