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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12466号“酿酒家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5 09:36 阅读()

    申请人:周朝美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12466号“酿酒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3050号“家族CAS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酿酒家族”由纯汉字组成,将该标识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