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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60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5 09:28 阅读()
申请人:添八斗(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0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20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其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不存在任何商标争议。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美术作品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猫眼巡标识”作品登记证书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艺术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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