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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59349号“HEATTEC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4:32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双风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周双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5559349号“HEATT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ATTE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9563号、第3139562号“HEAT TECH”商标,第9986982号“HEATTECH JAP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5277834号“HEATTECH EXW”商标,第25277836号“HEATTECH ULW”商标,第25396726A号、第35102326号“高舒暖 HEATTECH ULTRA WARM”商标,第25396724号“倍舒暖 HEATTECH EXTRA WARM”商标,第33987229A号“多舒暖 HEATTECH EXTRA WAR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4类“纺织品洗脸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毛巾”、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59349号“HEATTE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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