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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73786号“和睦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4:17 阅读()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和睦堂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和睦堂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073786号“和睦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睦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剂、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2162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消毒皂、香波、抑菌洗手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具有特定关系,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73786号“和睦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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