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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29057号“农夫江湖NONGFUJIANG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3:56 阅读()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益帮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益帮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29057号“农夫江湖NONGFUJIANG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江湖NONGFUJIANG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9026号、第1341839号“农夫”商标,第25248806号“农夫NONGFU”商标,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农夫”,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29057号“农夫江湖NONGFUJIANG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