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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67663号“初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4 09:36 阅读()

     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67663号“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7652号“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19577号“初心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4、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存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初心”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