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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58852号“必奥医学 BIO TEBAB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4 09:16 阅读()
申请人:新疆微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58852号“必奥医学 BIO TEBAB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调味品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8912号“必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1261号“必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必奥”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必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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