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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58809号“FINE THIN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13:06 阅读()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昊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昊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658809号“FINE THIN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NE THIN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第11536332号“THINK PAD”商标,第9933122号“新派笔记本电脑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脑/计算机、衡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58809号“FINE THIN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