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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7035号“馋盒 GLUTTONOUS BO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09:49 阅读()

  异议人:南京通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通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8207035号“馋盒 GLUTTONOUS B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盒 GLUTTONOUS B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蔬菜;食用油;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6938号“馋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07035号“馋盒 GLUTTONOUS BO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