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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64197号“BGOO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09:46 阅读()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井亮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井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864197号“BGO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GO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淀粉、工业用化学品、增塑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34号“ANTONIO E 6000”商标、第17146778号“ANTONIO GSB-7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70号“ANTONIO B-6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硅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构图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合同或业务往来等关系,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与“BGOOO”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64197号“BGOOO”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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