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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38518号“好太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09:48 阅读()
异议人:昆山米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山米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7138518号“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太太”指定使用于第7类“真空吸尘器;造纸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20578号“智慧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清洗设备;真空吸尘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除尘装置;真空吸尘器;垃圾处理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好太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38518号“好太太”商标在“清洁用除尘装置;真空吸尘器;垃圾处理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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