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第38852853号“好奇新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09:34 阅读()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亚鑫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亚鑫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852853号“好奇新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奇新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婴儿配方奶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286号、第17765292号“好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清新剂;医用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好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52853号“好奇新生”商标在“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