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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70348号“婺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3 13:43 阅读()

  异议人:金华市婺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河南祺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晓强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市婺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傅晓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170348号“婺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婺实”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侦探服务;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下葬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版权管理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尚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婺实”商标或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70348号“婺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