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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40621号“宏盟媒体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6:31 阅读()
申请人:宏盟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40621号“宏盟媒体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宏盟媒体集团均属于宏盟集团,二者实际上是同一家企业,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OMNICOM MEDIA GROUP”已经在欧盟和英国获得注册,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也已经获准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宏盟集团公司秘书证明;企业登记信息;欧盟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宏盟媒体集团”,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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