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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36817号“NORDIC N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6:08 阅读()
申请人:北欧之巢公司
(变更前名义:斯堪的纳维亚设计在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36817号“NORDIC N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6759号“NestNordic.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及引证商标详情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NORDIC NES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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