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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16650号“一小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3:18 阅读()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16650号“一小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3126号“小芝 XIAO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被予以撤销,即将失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官网的自我介绍、品牌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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