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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0681号“狼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14:21 阅读()
异议人:沈明国
委托代理人: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景县云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沈明国对被异议人景县云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430681号“狼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狼霸”,指定使用于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动物剪毛机;摇蜜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0509号、第35520461号“狼霸LANGB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剪刀;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剃须刀”等。虽双方商标中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30681号“狼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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