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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65927号“燕格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14:09 阅读()
异议人:杭州尼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名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尼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名旗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7565927号“燕格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格格”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调味品;大豆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84748号、第36397577号、第36393728号“燕格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第29类“肉;干燕窝”、第30类“面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65927号“燕格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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