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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23230号“巴布乐园BABULE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0 09:23 阅读()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少娟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少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8523230号“巴布乐园BABULE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布乐园BABULEYUAN”指定使用于第20类“婴儿床;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8882号“巴布豆”、第3387369号“巴布豆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衣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23230号“巴布乐园BABULE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