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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0733号“英皇舞贝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09:17 阅读()

  异议人:王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曦对被异议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6940733号“英皇舞贝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皇舞贝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舞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背带;帽子;鞋;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6529号“BD及图”、第14491674号“BD DAN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裙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6530号“贝蒂”、第22730964号“贝蒂B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化妆舞会用服装;莎丽服;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舞衣;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商号“贝蒂”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企业的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40733号“英皇舞贝蒂”商标在“服装;舞衣;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