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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0916号“DIO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14:52 阅读()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地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地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70916号“DIO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OER”指定使用于第8类“卷睫毛夹;烫发用铁夹”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第1632320号“DIOR”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关联较为密切,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70916号“DIO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