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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08068号“AGE 20'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3 10:18 阅读()
异议人:爱敬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攸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敬产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攸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008068号“AGE 20'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E 20'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非制首饰用珠子;服装扣;服装垫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58040号“AEKYUNG AGE 20'S”、第28364168号“AGE 20'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AGE 20'S”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08068号“AGE 20'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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