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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6380号“赛格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0:09 阅读()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66380号“赛格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格城”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55693号“赛格威”商标、第23242175号“SEGWAY”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滑板车(车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11270号“SEGWAY”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3503号“SEGWA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66380号“赛格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