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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72588号“公牛奇迹GONGNIUQI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7 16:22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春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春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672588号“公牛奇迹GONGNIUQI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奇迹GONGNIUQIJI”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第33533232号“GONGN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双方商标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72588号“公牛奇迹GONGNIUQI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