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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39827号“OMO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2 14:36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27839827号“OM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OJI”指定使用于第9类“传真机;家用体脂秤”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61365号、第25256657号、第25261421号“QMOJI”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耳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39827号“OM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