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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674466号“見派JIAN 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5-11 11:06 阅读()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谢礼铭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5日对第22674466号“見派JIAN 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而申请与“箭牌”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的5件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3746758号、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第9033470号“ARROW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将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及相关新闻报道。
2、“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
5、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受保护记录。
6、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仍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根据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可知,其法人代表为谢礼铭。该商标于2021年1月27日发生转让,现所有人为中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国内接收人为谢礼铭。另经我局查询,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在办理商标注册以及地址变更的代理机构为潮州市粤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为谢礼铭。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3、中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共有84件商标,除大量申请包含“箭”字在内的“国箭”、“午箭”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受让了“尖派”、“见派”、“枧派”、“笕派”、“坚派”,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的“箭牌”商标呼叫相近。另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KOLLLIEI”、“SSUJUJ”商标,前述商标与他人的“KOHLER”及“SSWW”商标构成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見派”及对应的拼音“JIAN PAI”两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RROW”从视觉印象上差别较远,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独立识别文字“箭”、“箭牌”在字形上存在明显差别,即便共存于市场,亦不致于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判定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所称驰名商标复制、翻译或模仿。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見派”及“JIAN PAI”与申请人籍以知名的“ARROW”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RROW”商标相联系,争议商标难谓构成对申请人“ARROW”商标的复制、翻译或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尖派”、“见派”、“枧派”、“笕派”、“坚派”五件商标,后将上述五件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中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国内接收人为谢礼铭。根据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可知,其法人代表为谢礼铭。另经我局查询,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在办理商标注册以及地址变更的代理机构为潮州市粤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同样为谢礼铭。在此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及现所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箭牌整体洁具(深圳)有限公司这种有意识的转让行为是为了洗脱申请注册时的恶意状态,被申请人并非出于善意受让争议商标。
我局进一步查询,被申请人中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共有84件商标,除受让了原所有人的“尖派”、“见派”、“枧派”、“笕派”、“坚派”,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的“箭牌”商标呼叫相近, 被申请人还大量申请包含“箭”字在内的“国箭”、“午箭”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商标刻意摹仿。另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洁具品牌构成近似的“KOLLLIEI”、“SSUJUJ”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说明。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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