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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0161号“EPIC MEGAGRA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14 09:27 阅读()

  申请人:EPIC GAMES,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0161号“EPIC MEGAGR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5700号“EPIC AVIATION”商标、第11545704号“安大航空 EP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EPIC”系列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引证商标并未进行使用,二者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出具同意书,请求待完成公证认程序后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EPIC”商标注册情况、网络搜索申请商标结果、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媒体报道、申请人获荣誉证明、引证商标检索结果、同意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和图形的创作和开发提供资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航空领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英文“EPIC”,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属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同意书为复印件,我局对此证据形式不予认可。且,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