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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447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0 09:15 阅读()

  申请人:杭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44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92131号“中闽大秦”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