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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64857号“WITTF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3:25 阅读()

    异议人:威特与索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维伊特风机(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特与索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维伊特风机(无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464857号“WITTF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TTF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离心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WITTFAN”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WITTFAN”作为其商标或商号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与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64857号“WITTF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