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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71041号“亨特通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8 16:08 阅读(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亨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亨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971041号“亨特通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亨特通力”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物施工;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申请在先的第27430098号“通力”、第34804047号、第38219467号“通力机电”、在先注册的第8186272号、第27430098A号“通力”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71041号“亨特通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